甲骨文诉谷歌版权纠纷案
一、基本情况
(一)案例信息
司法辖区:美国
审理机关:美国最高法院
案件编号:No.18-956
审理法官:Stephen Breyer、John Roberts、Sonia Sotomayor、Elena Kagan、Neil Gorsuch、Brett Kavanaugh、Clarence Thomas、Samuel Alito
案件类型:版权侵权纠纷
重点产业:计算机技术
案件起诉日期及审理结果:
2010年:甲骨文第一次起诉谷歌(美国旧金山联邦法院)
审理结果:甲骨文败诉
2012年10月:甲骨文上诉(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
审理结果:甲骨文胜诉
2015年6月:谷歌反诉甲骨文(美国旧金山联邦法院)
审理结果:谷歌胜诉
2017年:甲骨文再次上诉(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
审理结果:甲骨文胜诉
2019年11月:谷歌再次上诉(美国最高法院)
案件最终判决日期:2021年4月5日
审理结果:谷歌胜诉
(二)涉案知识产权信息
谷歌复制了 37个 Java API软件包,包括其中的“声明代码(Declaring code)”和整体的“结构、次序 和 组 织(Structure, Sequence, and Organization,SSO)”。
(三)涉案当事人信息
原告:甲骨文股份有限公司(ORACLE AMERICA, INC.)
被告:谷歌公司(Google Inc.)
上诉人:谷歌公司(Google Inc.)
被上诉人:甲骨文股份有限公司(ORACLE AMERICA, INC.)
二、基本案情
(一)案件事实
JAVA是一种实用性高、兼容性高的编程语言,在全球广受欢迎。该语言最初由美国的Sun Microsystems(太阳微系统)公司开发,Java代码可以在所有支持的平台上运行,而无需重新编译。
2005年,谷歌收购了Android,并试图为移动设备建立一个新的软件平台。为了让数百万熟悉Java编程语言的程序员能够使用其新的Android平台,所以谷歌开始与Sun公司协商获取整个Java平台许可事项,但谷歌与Sun公司并未最终达成许可协议。谷歌为了构建安卓平台,便自行书写了上百万行新代码,但同时也复制了Sun Java APl中的11,500行声明代码。这些声明代码构成了应用程序接口(Application Programming Interface,简称APl)的一部分。APl允许程序员调用预先编写的计算任务,以便在他们自己的程序中使用。
由于安卓大获成功并且使用了Java技术,在对Sun公司收购完成后半年,甲骨文公司在加州北区地方法院(美国旧金山联邦法院)对谷歌公司提起了专利侵权和版权侵权的诉讼,并在之后向谷歌公司索赔88亿美元(略高于收购价格),随后甲骨文公司声称,谷歌未经许可重新使用这些代码构成了版权侵权。由此开启了甲骨文与谷歌长达10年的版权之争。案件发展主要脉络节点如下:

1、初次判决
2010年,甲骨文起诉谷歌侵犯了7件与Java相关的专利和版权,要求谷歌赔偿约数十亿美元的损失。
2012年5月,美国旧金山联邦法院(或称加州北区法院)的法官裁定,Java API不受版权保护,任何人都可以免费使用;同年10月,甲骨文上诉。
2、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
2014年,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推翻了一审部分结论,称必须尊重软件的版权保护。
谷歌反诉甲骨文,但2015年6月,美国最高法院拒绝就受理谷歌上诉。诉讼重返旧金山联邦法院,由该院就谷歌另外提出的“合理使用”的观点进行庭审。
3、旧金山联邦法院复审
2016年5月,旧金山联邦法院复审,再次判定谷歌公司的行为合理,免付版权赔偿。
甲骨文继续上诉,判决出现大反转,上诉法院判决甲骨文胜诉,谷歌需赔偿甲骨文88亿美元。
4、美国最高院裁定
2019年11月,在78名计算机科学家的声援下,美国高院受理了谷歌的上诉,将对此前裁决复审。
在旷日持久的诉讼过程中,下级法院考虑了以下两个方面:(1)Java SE的所有者是否可以对从API复制的代码行进行版权保护;(2)如果可以,谷歌的复制是否构成了对该材料的允许的“合理使用”。在接下来的诉讼中,联邦巡回法院认为这些被复制的代码是受版权保护的。在陪审团就合理使用做出对谷歌有利的裁决后,联邦巡回法院推翻了判决,认为谷歌的抄袭从法律上来说不是合理使用。在发回损害赔偿审判之前,法院同意审查联邦巡回法院关于版权和合理使用的裁定。
(二)判决结果
2021年4月5日,美国最高法裁定谷歌开发安卓系统时使用的超1.1万行甲骨文的Java API代码,属于“合理使用”,并不违反版权法。
三、法律分析
(一)案例特点
谷歌公司在安卓系统中使用Java技术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让更多熟悉使用Java语言编程的开发者加入到安卓这个新兴的生态中。因此,谷歌公司不需要改动Java语言本身(虽然自2019年起谷歌公司开始主推Kotlin语言作为开发安卓app的首选语言以代替Java)。同样,由于Java程序是由众多开发者开发以在安卓系统上运行的,因此Java程序也与本案无关。而且,安卓上的库和虚拟机(从Dalvik到Android Runtime)是谷歌公司独立开发的,谷歌公司主要的问题在于其复制了Java的37个API(源自阿帕奇的Harmony项目)。
甲骨文公司认为,谷歌公司明知道Java,但是却没有像其他公司那样为Java付费。免费的安卓系统在移动端市场大获成功之后,甲骨文公司在该市场的Java技术许可收益大受影响。而谷歌公司认为重复利用应用程序的API在软件行业已是多年的惯例。甲骨文公司没能用Java统一手机市场而眼红谷歌,因此发起了诉讼。
甲骨文公司对谷歌公司发起的诉讼包括两个案由:专利侵权和版权侵权。
关于专利侵权,甲骨文公司认为谷歌公司侵犯了其6,061,520(用于进行静态初始化的方法和系统,中国同族:CN1119756C)和RE38104(用于解决生成代码中数据引用的方法和设备,无中国同族)这两项专利。谷歌则主张其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保护范围。对于前一专利,谷歌辩称其使用的是解析,而非权利要求所述的"模拟执行"来对静态初始化进行优化。对于后一专利,谷歌辩称其指令不包括符号引用。地区法院的陪审团裁定专利侵权不成立。甲骨文公司未提出上诉,因此,本次的专利纠纷暂且不表。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版权侵权,而软件的版权保护与其他作品又有所不同。版权是直接受工业革命的影响而诞生和发展的,其传统的保护客体是文学艺术领域的作品。版权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是版权不保护抽象的思想(此处的思想也可以是功能、事实等)而只保护具体的表达。
软件的出现给传统的版权体系带来了挑战,软件虽然是一种文本,但是几乎没有人会像阅读小说那样去阅读软件代码;其主要作用在于被执行时使得计算机完成一定的功能,而功能又是版权法所排斥的。对于软件如何进行法律保护在历史上曾经有过多年的激烈争论,计算机软件的保护边界一直是一个很难判定的问题,后来美国决定将软件代码视为文字作品纳入现有的版权法体系,而非独立针对软件保护进行立法。这一立法体例也被包括我国在内的绝大多数国家所接受。但由于软件的功能性文本的性质,决定了其版权保护也较为特殊。
(二)法院观点
计算机程序分为源程序和目标程序,而API 介于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之间,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点:第一,Java APl是否受到版权法保护;第二,谷歌使用API的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
焦点一:Java APl是否受到版权法保护
地区法院的结论是API没有版权,法院认为因为API并非是实现功能的具体代码,而只是对具体代码进行调用的函数。因此,只要具体代码不同就不构成版权侵权,API(调用函数)是否相同是无关紧要的。但上诉法院(由于本案涉及专利,因此上诉法院是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推翻了地区法院的结论。上诉法院认为,API的设计具有版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因此应该受到版权法的保护。
由于API并非是具体的实现代码(无论是人类可读的源代码还是机器可读的2进制目标代码都同样受到版权法保护),因此在甲骨文用API起诉谷歌之前,业界普遍认为使用他人的API是没问题的。包括微软、IBM、计算机协会、互联网协会等均普遍支持谷歌公司。例如,GNU/Linux就借用了一些Unix的API。一些开源软件在与私有服务进行交互时,也不可避免地要使用或复制该私有服务的API。如果甲骨文主张的侵权逻辑成立,那么这些开源代码,从底层的操作系统到应用层面的程序都面临未经许可使用或复制API的诉讼风险,并且很多小型开发商并没有资源编写独立的API。因此,最高院应该是考虑到本案可能带来的寒蝉效应,因而未对API是否可版权发表意见,认为考虑到快速发展变化的技术、经济和商业环境,法院不应该在超过必要的程度上回答前述问题。基于论证的角度,美国最高法院假定Sun Java API整体都落入版权保护的范围。
因此,美国最高法院将谷歌使用部分API的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作为争议焦点进行审查。
焦点二:谷歌使用API的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
根据美国版权法第107条的规定,判断使用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需考虑以下四个要素:
(1)使用的目的和特征,包括是否为商业用途或非营利性的教育目的;
(2)受版权保护作品的性质;
(3)使用整体受版权保护作品的数量和内容之实质性;
(4)使用行为对受版权保护作品的潜在市场及作品价值的影响。
关于合理使用,美国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的多数意见给出了截然相反的观点。上诉法院认为谷歌的行为不满足4个要素的任何一个,因此不是合理使用;而最高院的多数意见则认为谷歌的行为构成合理使用。
以下为最高院多数派及少数派就谷歌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的意见梳理:
四、经验启示
对于应用程序编程接口能否得到版权保护,从“甲骨文诉谷歌版权”案引发的观点撕裂,已经打开了对软件接口进行版权保护的潘多拉盒子,这一版权诉案对全球软件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形势具有深远的影响,对中国软件行业也具有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是要规避软件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对软件开发企业而言,从微观层面看,基于司法裁决结果,进行法律风险的规避,做好软件开发及应用的合法合规,尤其避免版权侵权风险是首要目标;宏观层面,要基于该风险进行开源软件的选择,以规避侵权风险。
三是要重视基础软件和软件工具及相关产业链条的发展。中国的应用软件发展较好,但基础软件、软件工具,以及与软件工具相关的各个模块,是中国软件行业的短板。虽然在这个专利诉讼中甲骨文败北,但也显示出软件开发底层能力,包括编程语言及其他构成要素的设计开发能力的巨大价值,亦是软件行业未来真正的核心竞争力。因此,中国在加快数字经济建设发展,推进软件工具以及各种基础软件模块发展的同时,也需要加强对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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