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元飞利浦专利权纠纷案
一、案情介绍
2008年9月,台湾厂商东元在德国柏林参加消费电子展(IFA),被飞利浦以DVD 播放机专利权被侵害为由向德国警方申请搜查扣押,东元的13台液晶电视机(LCD TV)被当场扣押,无法正常参展。
东元在海关扣押当时就委托在场德国律师确认了临时禁令的内容,并记录了海关执法的行为是否超出了法院禁令的范围;此外,东元在确认产品没有侵权后,即委托德国律师向法院提起了不当侵权的损害赔偿诉讼。
东元向法院抗议未经技术鉴定即进行扣押,并表示不排除就此事将向飞利浦全额索赔。主张有三:一是飞利浦是以其DVD 播放机专利权被侵害为由向德国检察院和警方提出的扣押搜查申请,但申请扣押的却是东元的液晶电视机,与DVD播放器无关,且东元强调,其电视机及相关专利已经获得合法授权并付费。二是此次东元展出并遭扣押的电视机并无DVD和MP3插孔,从外观上就可辨别侵权并不存在。三是飞利浦贸然申请扣押搜查,导致东元无法按原计划参展,且对其商誉造成严重损失。经协调,德国方同意进行技术鉴定。
二、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
本案涉及到中国企业涉嫌侵权而被法院签发临时禁令的情况、德国海关的执法流程以及企业应对临时禁令的举措。
法律分析:
德国海关行使扣押权的依据是法院签发的临时禁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临时禁令程序和正式起诉是两套互相独立的程序。临时禁令的裁决对正式起诉没有直接影响。对于申请人来说,申请临时禁令不必预先支付法庭费和担保押金,大多数情况下没有庭审,法院依申请单方作出裁决。对于申请人来说,这一方式非常适合时间紧迫的情况,特别是在展会等情形下使用,因为在展会时申请临时禁令,被申请人无法当场采取救济行为。目前,在德国的知识产权诉讼案中,百分之六十到百分之六十五是从诉前临时禁令开始。
申请临时禁令的一般程序是,申请人搜集到相关证据表明被申请人有侵权行为,且在展览公司的网站上查询到该公司即将赴德国参加展会,于是委托律师调查取证并准备临时禁令申请书提交法院。法院收到临时禁令申请书后,如认为证据充分,则立即签发临时禁令。如果申请人是德国境内行业领先的公司,且之前已经就类似的侵权行为进行过多次申请,法院签发临时禁令只需很短时间,有时,从申请到获取禁令仅需四到六个小时。
德国法院的临时禁令裁决只发给申请人,申请人可自行决定是否使用以及如何使用。临时禁令从被诉方收到禁令时开始生效,除非有法院的生效判决推翻禁令,否则禁令一直有效。
法院签发临时禁令须主张公司提供“非常确实”的证据。法院的临时禁令一旦下发,收到临时禁令的企业无论是否另有主张,都应当即时遵守禁令,将涉嫌侵权产品撤下并不得再展出,否则,可能面临高额罚款。
此外,如前所述,临时禁令作出后,如果被申请人不应诉,临时禁令将持续发生效力,临时禁令下的产品永不能进入德国。从而变成实质上的永久禁令。此外,由于应诉是被申请人的义务,德国法院为了防止被申请人不应诉,往往要求其提供出庭担保金、承担执行临时禁令的费用甚至承担原告聘请律师的费用,被申请人不按时缴纳费用还会产生滞纳金。
临时禁令对于被申请人来说还存在很大弊端,因为即使禁令被推翻,从司法实践来看,被申请人可以获得的赔偿非常有限,由于禁令而无法参展所承受的损失往往无法追讨。
具体到执行禁令的德国海关,在知识产权方面,德国海关主要负责对境内涉嫌侵权的进出口商品进行查扣、阻止假冒商品进入国内等。德国海关有权对商标侵权和产品侵权进行查扣。查扣的主要执法依据和方式有两种:按欧盟细则和按德国细则。前者可以依权利人申请进行,也可以由德国海关依职权自主决定查扣;后者只能根据权利人的申请进行。查扣并不是没收,如事后查证不存在侵权,查扣物品会返还至原所有人。
三、对企业的建议
总体来说,在德国,除了外观侵权,专利侵权也需要引起企业重视;查抄的证据不仅局限于现场的展品,德国权利人在展出前就会在中国参展企业的网站上进行证据搜集,即使展品并不涉及侵权,德国法院的临时禁令也有可能查抄其他展出产品;展会现场还会有律师自发收集证据。
本案中,东元采取的救济手段值得其他中国企业借鉴。首先,东元在海关扣押产品之际,就对产品进行了清查,确认没有违反专利法的规定后便向德国媒体发布相关新闻稿澄清了事实。其次,东元面对查抄并未采取当场暴力反抗执法的手段,而是及时聘请律师,采取合法手段维护自身权益,该做法不仅有助于东元在法院的应对,也引得德国媒体大篇幅批评德国相关执法单位执法过当,取得了良好的舆论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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