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飞利浦曾经涉足手机全产业链,包括搭建基础网络设施、芯片及手机,因此积累了大量通信方面的专利。自2007年飞利浦将手机业务出售给中国电子信息集团(CEC)后,它在3G/4G标准必要专利的研发投入几乎停止,仅靠SEP专利收取许可费。从大约2020年底开始,飞利浦和小米在印度、英国、德国、荷兰、西班牙等多个国家就3G/4G标准必要专利纠纷诉诸法庭。
在英国的诉讼,飞利浦使用了4项专利指控小米侵权并要求英国法院宣布飞利浦提供的许可条款是FRAND(公平、合理、非歧视)的。小米认为飞利浦没有提供符合FRAND条款的授权,飞利浦违反了总部位于法国的欧洲电信标准协会(ETSI)制定的规则。ETSI发布的知识产权政策适用法国法律,因此,小米在法国巴黎司法法庭对飞利浦提起了诉讼,并寻求法国法院确定飞利浦和小米之间的FRAND授权条款。在这起诉讼中,小米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请求确认英国法院的管辖权或者中止审理案件,以支持小米在法国提起的诉讼;飞利浦则更倾向于由英国法院来判决费率。
本文叙述了英国法院对专利侵权管辖权争议的解决,来探讨本案涉及的“专利侵权管辖权”以及“专利侵权管辖权与FRAND许可费率管辖权的关系”的问题。
二、基本案情
(一)双方纠纷的过程
2016年,飞利浦与小米通信有限公司联系,希望使小米获得飞利浦手机专利组合的FRAND许可。飞利浦随后与一家名为“北京小米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的公司根据一份保密协议进行了谈判,该份保密协议多次被延长,直到2020年6月到期,双方仍未就FRAND许可达成一致意见。飞利浦的理解是,就与飞利浦与北京小米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的谈判而言,北京小米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是代表整个小米集团进行谈判的,因此其认为小米没有达成许可协议的意愿。2020年10月21日,飞利浦在英国起诉小米旗下的四家公司侵权。
2020年10月26日,飞利浦的申请通过获得了法院的许可,除了小米英国公司,英国法院还将为英国管辖范围外的被告提供“服务”。该命令是在一场听证会之后做出的,在这场听证会上法官还考虑并批准了飞利浦的“临时反反禁诉令”申请,这个“临时反反禁诉令”的目的是用来限制被告在中国启动诉讼,以防止阻碍英国法院的管辖权。英国法院进一步发布了一项命令,宣布小米英国公司被视为于2020年11月2日送达。小米英国公司于16日提交了服务确认。
2020年11月,小米声明其打算挑战法院的管辖权;并于2020年11月30日发出了申请。
小米在英国抗辩的同时,也着手在别的地区对飞利浦进行主动攻击;于是在2020年11月30日,小米集团的多家公司,包括在英国诉讼中的被告,在法国对飞利浦和ETSI提起了诉讼;小米基于飞利浦对ETSI承诺的影响和违反,主张依照法国法律适用ETSI的规则,指出小米和飞利浦之间已经存在一个专利许可协议,只是许可价格还没有确定。小米要求法国法院:①宣布小米已经拥有飞利浦的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②命令飞利浦根据飞利浦向ETSI提交的声明,与小米就该许可的条款进行谈判,包括FRAND使用费费率;③或者,如果双方不能在2个月内就FRAND许可费率达成协议,则由法国法院设定该费率的条款;④在另一种备选方案中,如果6个月内未确定该费率,则命令ETSI更改标准,使飞利浦的SEP不再是标准必要专利。2020年2月6日,法国法院承认其对涉及ETSI的FRAND许可诉讼的管辖权。2021年4月,飞利浦对法国法院发起管辖权异议。2021年的12月初,飞利浦的管辖权异议被法国法院驳回,法国法院再次确认了自己对全球FRAND许可费率的管辖权:其中一个理由是,法国法院认为ETSI的总部设在法国南部的尼斯。
(二)双方(飞利浦、小米)的陈述
在英国诉讼中,飞利浦方面主张小米不是自愿被许可方,因此要求英国法院通过判决的方式来认定小米侵权。飞利浦就未来被许可方获得FRAND许可所必须达到的条件进行了陈述:1、未来的被许可人必须表示愿意根据ESTI第6.1条获得索赔人相关知识产权的许可;2、未来的被许可人必须善意地协商、同意并履行FRAND条款的许可;3、未来的被许可人必须按照该领域公认的商业惯例行事。
小米认为自己是自愿被许可方;认为英国没有管辖权,且认为本案件与康文森诉华为的判例存在着明显的不同,英国法院不应当使用康文森诉华为的判例来类推自己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但英国法院提出了不同意见,裁定自己拥有管辖权)。
(三)英国法院引用康文森诉华为案来说明,对于这起专利侵权纠纷,自己有管辖权
在判决书中,英国的法官回顾了康文森诉华为的案例:2017年7月,康文森在英国起诉华为专利侵权,请求法院认定其提出的全球许可要约符合FRAND原则,如果法院认为不符合FRAND原则,则请求法院裁定FRAND条款,并寻求禁令以阻止华为侵权行为。华为则认为,英国法院对康文森的域外专利的有效性不具备管辖权,这违背了国际私法上的方便法院原则,因而提起管辖权异议。2018年4月16日,英国法院驳回了华为关于司法管辖权的异议,华为对有关管辖权的裁决提起上诉,后英国上诉法院于2019年1月30驳回了该上诉。英国法官引用了康文森诉华为的案例,阐明了英国法中,一旦专利权人确定专利有效并被侵犯,他(指专利权人)就有初步权利通过禁令来防止其财产权进一步受到侵犯。
法官引用康文森诉华为的案例,将专利权的属地性质与ETSI的FRAND承诺的相关立场进行了对比。法官承认ETSI的FRAND承诺,认为该承诺应当像该组织所公布的标准一样是具有国际效力的。但法官也认为,ETSI没有义务检查被宣布为标准所必要的专利实际上是否是必要的,ETSI也没有义务对任何此类专利的有效性或状态做出判断的权利。ETSI将决定权留给相关各方,如果他们愿意,可以通过法院诉讼程序或其他争端解决办法来解决专利有效性的问题。英国法院引用康文森诉华为的案例说明:主流观点认为,关于专利的有效性和是否侵权的问题,应该由专门监管所选专利的执行的司法辖区来确定。
(四)英国法院认为,FRAND问题不影响英国法院审理该案件或者是发出禁令
首先,英国法官认为,某项专利的FRAND辩护更适合在另外的司法辖区来审理,不能成为不在专门监管所选专利的执行的司法辖区审理专利有效性和是否侵权的理由。
其次,禁令和FRAND规则之间不存在冲突。英国法院引用康文森诉华为的案例:认为如果SEP专利权人就其在当地拥有的SEP向一个司法管辖区的实施者提起侵权诉讼,并证明其合理性,则可能会出现两种结果。第一种情况是,如果证据表明,处于当事人地位的自愿许可人和自愿被许可人有意愿在该司法管辖区获得符合FRAND规则的许可协议,但SEP专利权人拒绝向被许可人(实施者)提供这样的许可协议,那么法院不应该发布禁令。第二种情况是,如果实施者拒绝接受该司法管辖区的符合FRAND规则的许可协议,那么SEP专利权人可以适当地向法院申请发出禁令,以限制进一步的侵权行为。
如果证据表明,处于当事人地位的自愿许可人和自愿被许可人有意愿确立一个全球FRAND许可协议,那么该许可协议需要符合行业惯例,且不会具有歧视性,但如果SEP专利权人拒绝向实施者授予该许可协议,那么该禁令应再次被拒绝。
最后,英国的既定判例强化了这一点,即不存在FRAND声明或FRAND救济的独立权利。
(五)英国的法官阐述了对在中国法院审理和法国法院审理该纠纷的看法
英国法官认为至少在各方没有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中国法院目前没有管辖权去确定全球FRAND许可协议的条款。
英国法官对小米为什么认为法国更适合审理这个案件做了推测:小米还没有确定飞利浦将能够在这个法国诉讼中提出什么主张。
英国法官认为,法国法院是否会实际决定FRAND许可协议的条款,仍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法国法院很有可能指示各方自行谈判条款和/或任命一名专家确定条款;因此不能确定法国的判决一定会影响到英国的判决。
三、法律分析
(一)标准必要专利的矛盾属性给专利权人及实施者带来的困难
以通信行业为例,相互竞争的制造商生产的基础设施设备和设备需要相互通信,手机需要可供携带,消费者需要从一个司法管辖区到另一个司法管辖区都可以使用他携带的手机。然而,专利法的两个属性阻碍了这一发展:其一,专利权人的表面权利是通过强制令禁止在国家管辖范围内使用其专利,这有可能扰乱使用该专利的设备的全球市场;其次,专利垄断的国家性迫使那些在寻求保护其垄断地位的专利权人在明显对其专利权人有利的国家的法院提起诉讼。专利法的这两个属性使得专利权人要保护一项在另一个国家制造的设备中使用、在许多国家销售并为全球消费者使用的专利是有一些难度的;而由于利益的驱动,专利权人往往会要求过高的专利许可费,给相关标准的使用和推广带来困难,不利于该行业的发展,导致标准代表的公共利益的实现受到阻碍。
(二)在本案中英国法院认定自身管辖权的原则和判例基础
英国法院在处理管辖权问题时有一条原则是有效性原则;所谓有效性,就是指管辖权的实际可行在对人诉讼的场合,被告于诉讼、提起时身处英国,即英国法院有可能对他实施合法的诉讼程序。但是有些案件的被告虽不在英国,但只要能对该人送达传票,则也可以确定英国法院的管辖权。因此英国法院和英国媒体均强调了小米确认收到传票,由此英国诉讼就变成了可能有效的诉讼。
另外,英国既有的SEP专利纠纷相关判例包括:华为与无线星球国际有限公司、华为与康文森无线许可有限公司,中兴与康文森无线许可有限公司的案件。
(三)英国法院对专利实施者进行FRAND抗辩的看法
在英国的法官看来,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与ESTI之间形成第三方利益合同,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做出的FRAND声明有拘束力;但这仅仅能表明:如果专利权人拒绝签订符合FRAND条款的许可合同,法院可以拒绝其请求侵权禁令的救济,如果被许可人拒绝签订符合FRAND条款的许可合同,法院应给予专利权人侵权禁令救济。但在专利侵权案例中,不存在FRAND声明或FRAND救济的独立权利。
(四)一国法院是否能裁判全球许可费率还存在争议
英国在这起侵权案件中确认了自己的管辖权,并在判决书中提出自己将会在一场审判中解决许可费率的问题;小米则希望由法国法院来裁判全球许可费率。
目前,大部分学者、法院认为由一国法院来裁判全球许可费率是不合理的。最主要的理由就是认为这种做法违背专利权的地域性。基于专利权的地域性,专利权只能通过一国国内的法定程序产生,也只能通过国内的法定程序被认定为无效或者被侵权,一国法院无权对另一国的专利权做出评价。
但是笔者认为小米希望由一国法院来裁判全球许可费率是可以理解的。从所有SEP权利人的利益来考虑,如果法院拒绝裁判全球费率,SEP 权利人就无法正常收取许可费,只有SEP权利人在一个国家提起诉讼,实施者才会被迫支付一个国家的许可费;这可能会增加实施者恶意拖延、拒绝支付许可费的风险。虽然如果向不同的国家提起诉讼,裁定的费率可能会有高有底,但是在双方合意的前提下,裁判的费率符合FRAND原则,那么对权利人和实施者就是有益的。而且各国法院为了实现提升自己国际话语权、获取更多诉讼收入等目的,在裁判质量、诉讼效率等方面可能会展开良性竞争,者是值得鼓励的。
最重要的是一国法院裁判全球FRAND许可费率并不会侵犯别国司法管辖权。确定许可费率实际上不以判断专利有效性、必要性为前提,而且即使判断专利有效性、必要性是确定许可费率的前提,也可以先推定SEP专利的有效性来进行费用的裁定:毕竟确定许可费率实际上是一项解决当事人之间合同争议的纯粹的私法问题。
四、经验启示
(一)SEP许可的时间、地域范围、费率等条件本质上是由市场决定的,当事人在充分谈判之后会为SEP确定最符合其市场价值的许可条件,只有当事人经过充分谈判仍无法达成一致时,才应通过诉讼解决争议。但是,当事人可能考虑到在不同国家法院裁判的全球FRAND许可费率差别可能很大,可能在尚未充分谈判的情况下抢先在对己有利的国家提起诉讼。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确定合理的费率就成了一个难题。
为了减少法律资源的浪费和效益的提高,并且为了使市场能够充分发挥优先适配资源的作用,政策制定者应当进行SEP谈判许可纠纷的研究和探索;以便能够鼓励SEP许可费率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进行充分协商,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再将问题抛向法院。
(二)目前来看,各国法院都已经开始积极地直接或者间接参与到裁判两个民事主体之间的全球FRAND费率的程序中;越来越多的专利权人或者实施人也开始寻求在一个国家的一起诉讼中确认全球的FRAND费率。由一国法院来合理地裁判全球FRAND费率,有助于提高标准必要专利纠纷的全球治理效率,因此全球各地国家的法院裁判全球FRAND费率案件的数量和质量,将成为当事人选择诉讼地的重要标准。因此,中国法院也不得不以积极的姿态参与这场竞争。
(三)如今中国成为了全球最大的5G市场,但也将是5G专利费缴纳给国外最多的国家;故中国企业在SEP全球管理体系中具有不可估量的地位。在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中国企业可以先强化自身SEP许可费率谈判力。首先,中国企业应当增强企业自主科技研发创新能力,加大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积累和全球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获得更多谈判筹码;其次,中国企业加强自身合规管理体系的建设,防范知识产权风险,在出现问题时有能力积极解决,也能避免被谈判的对方占据诉讼先机;最后,中国在谈判中应当更多地展现自己积极主动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