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手册之欧盟展会知识产权保护

  一、欧盟展会知识产权制度简介

  在经济全球化快速发展的新形势下,特别是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向境外展会,展会已成为中国企业向世界树立形象、推广品牌、展示实力的窗口。但由于缺乏对欧盟及其成员国关于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了解,中国企业在参展中不断遇到有关知识产权的纠纷。

(一)欧盟法律框架的介绍

  欧盟知识产权执法法律框架的协调有两大渊源——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和《欧盟执法指令》。

1.TRIPS协议

  1994年4月15日,WTO在其制定的TRIPS协议中提供了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标准,它给WTO成员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供了参考依据。

  TRIPS协议协调了世界范围内的最佳法律实践,提供了一般国际法规则框架及相互承认、保护知识产权和执行知识产权的基本原则。

  协议特别关注了知识产权执法的相关问题,强调不但要从立法层面进行保证,并且需要关注法律适用和实际实施。

  TRIPS协议(第40-50条)规定了知识产权实施的一般义务、民事和行政程序及救济以及临时措施,还提供了关于采取边境措施的特别建议(第51-60条),并建议对恶意侵犯商标和著作权的行为进行刑事制裁(第61条)。

2.欧盟执法指令(EC2004/48)

  为了保证TRIPS协议在所有欧盟成员国民事司法领域的实施,欧盟颁布实施了《欧洲议会与欧盟委员会指令,2004年4月29日第2004/48/EC号,关于知识产权的执行》。

  指令将刑事问题与民事问题做了区分,主要目的是为执法措施提供一个统一的方法。在总结各国优秀实践经验方面,该指令也值得称道。具体如下:

  ■证据收集方法

  根据指令第7条(保全证据的措施),成员国应当保证,即使在对案件进行审理的法律程序开始之前,当权利人已经提供能支持其权利请求的合理证据时,主管司法当局依权利人申请应当命令采取及时有效的临时措施保全与所指控侵权相关的证据,并对上述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此类手段可以包括没收侵权产品,并且在适当的情况下可以没收生产和/或配送侵权产品的材料、设备及相关文件。如果必要,可以在不通知另一方的情况下采取这些措施,尤其是当延迟执法可能会给权利所有人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或者存在证据被毁掉的风险时。

  ■初步禁令及扣押令

  根据指令第9条(临时及预防措施)的规定,成员国应该保证当申请人提出要求时,司法机关可以:

  (a)向被指控的侵权人发布禁止令,阻止任何即将发生的侵权行为,或暂时禁止被指控的侵权行为继续下去。如果侵权行为不停止,则按照国家法律再次罚款,或者使这种继续下去的侵权行为受制于某种对权利所有人做出的赔偿保证。临时禁令也可以是针对中介机构的,如果中介机构向第三方提供了某种服务,并且第三方正在利用这种服务侵犯某种知识产权,也可以要求发放临时禁令。由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并且此类服务被第三方用于侵犯版权或相关权利的规定在欧盟指令2001/29/EC中有明确的规定。

  (b)为了防止怀疑侵犯了某种知识产权的产品进入商业领域或在商业渠道中流通,命令没收或上缴侵权产品。

  在法国、德国、英国等一些国家,要求发放禁令是没有任何限制的,即使是在展会期间也可以取得禁令。而在另外一些国家情况则不尽相同,如意大利,禁令只能在展会之前取得。

  德国是一个工业发达的国家,又是知识产权法的起源国家之一,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程度很高,德国法院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以司法效率高而著称于欧洲,一半以上的欧盟专利纠纷案件在德国法院进行诉讼,尤其是集中在杜塞尔多夫、曼海姆、慕尼黑、汉堡和法兰克福等地的中级法院(州法院,Landgericht)。同时,德国又是个展览业大国,在德国境内举办的展览会几乎涵盖各个行业,其中有许多展览会已经成为行业中最知名的国际展览会。为了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同时也避免在展览会上受到他人的侵权指控,中国企业在前往德国参展之前,应当了解德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这是十分必要的。

(二)欧盟的保护机制介绍

  展会促使知识产权保护协调体系的建立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展会的组织者和参展商,已经意识到对知识产权相关问题进行具体管理的必要性。

  参阅由国际展览业协会(UFI)在2008年2月编写的《展会知识产权的保护建议》,建议中明确提出展会组织者对以下行为做出保证:

  在展会开始之前,组织者应该通过如下方式为参展商提供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资料:与登记/参展表一起发出的特别手册、组织方的网站、参展商手册或展会的通用条款。这些资料应该包含对参展商提出的建议,如:

  ■参展商应该在贸易展会开始前保护并注册商标、专利或外观设计,以取得有效的权利(展览可能破坏新颖性)并能够利用所有形式的法律保护,不论是平时还是在展览期间。

  ■为此,强烈建议向专利和商标专业律师咨询关于专利的注册方案、要求、手续及保护方面的相关知识,并获得相关建议。

  ■展会组织公司的知识产权负责人的具体联系方式,当地/国家知识产权组织、海关当局和专利及商标律师的联系方式均应该提供给参展商。

  ■在展览之前,如果参展商认为另外一个参展商会侵犯他的权利,就应该向海关当局提出申请,海关因此可以阻止涉嫌侵权的商品的交付,对货物进行调查、采样并销毁侵权假冒品。

  ■参展商应该随身携带其专利权或商标权注册的初始文件或授权副本,防止展览期间可能出现的侵权。这种文件也包括任何已经做出的针对某个参加展会的侵犯专利权产品的判决。

  另外,为了帮助参展商解决在展会期间出现的知识产权投诉或侵权,组织者应该提供当地愿意为希望通过法律程序起诉某个被指控的侵权者的参展商提供代理服务的律师名单。

  组织者在展会期间应该提供现场专家或电话在线专家(知识产权律师、海关当局),以便在展会期间向那些受知识产权侵权影响的个人提供法律建议、识别假冒品。

  组织者应该能够提供中立的仲裁、仲裁员或法官,以帮助确定在展会期间是否有违反知识产权的行为或帮助解决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纠纷。

  组织者应该提供翻译,以便外国参展商发生纠纷时帮助进行沟通。

  如果适当并且可能的话,组织者应该提供现场办公室、特殊服务点或接待处来应对在整个展会期间可能出现的任何知识产权要求或投诉。

  为了保护参展商的产品在展会期间不被假冒,或者保护参展商的知识产权在展会期间不被侵犯,鼓励参展商提供他们的产品或服务受知识产权保护的证明。

  法国、德国、西班牙等欧盟成员国,不禁止也不特别支持展会上进行知识产权执法。其他的一些欧盟成员国(如意大利)考虑到要保持博览会的“避风港”地位,在展会期间不会授权进行民事执法没收展品。只有非常极端的情况下刑事机构才会干预,而刑事机构是唯一有权没收侵权商品的机构。

  二、欧盟各国的展会知识产权环境介绍

(一)德国展会知识产权特点

1.德国知识产权制度简介

  德国是一个工业发达的国家,又是知识产权法的起源国家之一,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程度很高,德国法院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以司法效率高而著称于欧洲,一半以上的欧盟专利纠纷案件在德国法院进行诉讼。同时,德国又是个展览业大国,在德国境内举办的展览会几乎涵盖各个行业,其中有许多展览会已经成为行业中最知名的国际展览会。为了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同时也避免在展览会上受到他人的侵权指控,中国企业在前往德国参展之前,应当了解德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这是十分必要的。

  德国知识产权实体法与中国大致相同,主要包括《专利法》《实用新型法》《商标法》《外观设计法》和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此外,还有欧共体指令和条例所规定的共同体商标、共同体外观设计专利、以及欧洲发明专利公约规定的欧洲发明专利。关于知识产权侵权人的刑事责任,不是规定在刑法典中,而主要是在各个单行法中分别规定。

  总体而言,德国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定,与中国的法律规定差别不是很大,但是,在具体的法律实践中,由于法律历史、法院判例习惯、工业化发达程度和公众的理念不同,在对相同法律概念进行解释,以及在具体案例中确定判断标准方面,则可能大相径庭。

2.德国展会知识产权纠纷常见法律程序及应对

  德国是欧洲的展会大国,参加德国展会是中国企业走向欧洲的重要步骤之一,但展会上遇到的各种知识产权纠纷也很令人头痛。

  德国和欧洲企业针对中国展商常用的法律手段分为民法、行政法和刑法三种,民法上的主要形式有警告信(附带保证书)、临时禁令、起诉书,行政法上的主要形式是海关扣押,刑法上则是对故意侵权嫌疑人的刑事调查程序。按德国法律,故意侵犯知识产权的,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而且也触犯刑法,而过失侵犯知识产权不触犯刑法,只承担民事责任。

  海关扣押和刑事调查程序在大多数情况下都由海关(ZOLL)人员来执行,因为除了一般的警察机关以外,海关人员也是德国法律所定义的“检察机关的辅助调查人员”,所以除了执行海关自己的公务外,也要接受检察院的指示协助刑事调查。

(二)法国展会知识产权特点

1.法国知识产权制度简介

  在法国,知识产权的执法可以通过民事、刑事或行政的方式进行规制。

  (1)民事和刑事方式

  在任何民事或刑事诉讼程序开始之前,知识产权所有人可以通过在展会上进行“调查取证程序”收集侵权的证据。

  索赔人单方向法官提出申请,要求法官授权其在可能发现侵权商品的展会上进行调查。索赔人必须提供拥有某个知识产权的证据,行为人主观状态在此阶段不予考虑。法官可以授权对所指控货物进行描述(可使用照片),可以有或没有样品及相关文件,或没收物品(很少采用)。法官可以按照上诉人的担保来确定执法措施。

  “调查取证程序”受执法官的影响,知识产权所有人可以指定专家协助执法官。

  通过这种方式收集的证据可以用于民事或刑事诉讼,并且,在有些情况下,还可以用于在国外提起的诉讼程序。在法国,诉讼程序必须在“调查”开展后的二十个工作日之内或三十一天(以较长的为准)提出,否则“调查”就会失效,可能会要求索赔人对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著作权,如果作者能够证明展会可能会使其受到不可挽回的损害,也可以单方面向法官要求暂时中止展会。但是在实践中,这种情况极为少见。

  在实践中,经常会有在展会上进行“调查取证程序”的要求,因为这是收集知识产权侵权证据的最经济快捷的方式,特别是在产品进入市场前先出现在展会上的情况下。

  一旦产品上市,在公司所在地对产品进行没收会更有效,被指控的侵权产品通常会在公司所在地进行销售,因此通常会有更多的资料(例如会计记录等)。

  (2)行政方式

  法国如果海关人员可事先向检察官通告其干预,他们就可以对在展会上侵犯商标权、著作权、邻接权或注册的外观设计权的产品进行没收处理,这种博览会可能向公众开放,也可能向特定群体开放。他们在如下情形可以干预:

  A.依知识产权所有人的申请

  知识产权所有人需要向法国海关提出申请,并向海关人员提供:

  ■提出申请所依据的知识产权,以及授权制造、进口或销售产品的公司名单;

  ■关于侵权产品的文件(侵权性材料的独特成份、来源及原产地等);

  ■支付扣押产品可能产生的费用的保证以及其他材料。

  如果法国海关人员发现涉嫌的物品是假冒的,他们最多可以将物品扣留十个工作日,并通知知识产权所有人。在此期间,海关人员有权向知识产权所有人披露有限的信息,以便知识产权所有人可以确定商品是否属假冒。如果是,知识产权所有人可以在海关扣留货物的十天内向法国法院提起诉讼程序,否则海关会将货物归还。当然知识产权所有人没有义务必须提起诉讼。

  在实践中,海关在展会上没收货物,很多时候并不是由知识产权所有人提出的,因为通常,能被没收的货物量都非常小。而且,如果产品不是真正的展出而只是出现在展示目录中的话,海关人员并不能确定产品是否侵权。

  B.依职权发起

  海关人员有权没收明显是假冒的货物。这时不需要知识产权所有人提起诉讼程序。如果没收货物,他们会通知知识产权所有人以及检察官。知识产权所有人可以在接到通知起三日之内向海关申报权利,否则海关会归还货物。如果产品明显是假冒的,并且没收的数量非常有限,则海关人员可以主动销毁这些产品。

  通常情况下,海关人员不会自行到展会上去,因为通常展出的只是少量的产品。另外,如果制造商是在法国以外的地区,并且在法国没有库存,没收也不会对制造商产生太大的影响。

2.法国展会知识产权执法的特殊替代措施

  据我们所知,还没有哪个展会在保护和执行知识产权时,有执法替代方案的先例。无论如何,所建议的替代方案都不能替代法律提供的方案,它们只能做以辅助之用。

  在巴黎举办的四个主要的展会(巴黎国际航空航天展、法国国际农业展、巴黎国际博览会、国际汽车展)的条款经常参照法国的立法。

  以下为国际航空航天展的条款的实例:

  海关:在整个展会期间(包括布展和撤展期间),会场都受适用于海关仓库的法国法规的管辖。参展商有责任为从其他国家带入法国的设备和产品办理相应的海关手续。组织者不对任何为履行此类海关手续而产生的困难负责。

  知识产权:参展商有责任确保参展的设备或产品受法国和/或欧洲或世界其他地区有效的知识产权和/或工业产权法律和/或法规的保护。组织者应通知参展商展会不属于按照法国知识产权法的规定免除不披露发明原则的展览。

(三)意大利展会知识产权特点

1.意大利知识产权制度简介

  (1)民事

  民事执法由12个意大利的知识产权专门法庭进行审理。知识产权执法通常包括两个可能的诉讼程序,而且这两个程序也可以结合在一起:

  ■普通诉讼(依证据)

  ■临时程序(证据收集工具,没收及禁令)

  首先应该注意到,只要申请被视为公开(即使在意大利也没有意大利专利局发布的官方文件),或者向同行进行了简单的通知(意大利知识产权法第132条),通过普通或紧急程序就可以启动诉讼程序,而不需专门的专利授权。所以在欧洲进行专利申请,只要向意大利专利局提交一个意大利译本的申请就可以了。和其他国家相比,它存在着巨大的竞争优势,因为其他国家的诉讼只有在专利权授予之后才能进行。

  普通诉讼通常只有在所有的证据都搜集到了之后才可以开始,且不存在紧急情形(在意大利要得到官方关于指控侵权案件的通知,至少要九个月)。

  原告提起普通诉讼的目的在于获得法庭对侵权的认定,并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及获得损害赔偿。 在意大利初审的普通诉讼程序通常持续三至四年,如果提起上诉,上诉程序需要两至三年。

  在意大利有两种临时措施:

  A.证据收集工具(描述)

  1979年前,意大利就已出现此种令状。“描述”是由主管法院的院长发布的一条命令,授权原告(在执行官的协助下,最后由法院专家进行协助,并且通常会配有一名摄影师)检查并描述被指控的侵权产品或侵权方法。笔录包括对证据收集过程及所采集到的证据的详细说明。

  此程序的目的和用途是为了收集侵权的官方证据以便在审判时使用。通常来说,如果被告有可能会转移所有与被指控侵权商品有关的证据,原告一方就可以很快(一般二至五天即可)单方(不听取对方当事人的陈述)获得令状,并且通常不被要求提供担保。

  意大利判例法此前开始对“侵权证据”进行扩大解释,将执行官的权力延伸到收集与被指控侵权公司相关的文件和财务证据。此方法在执法策略中特别有用,并且作用显著。因为它提供了一个单方收集所有能够证明权利人遭受了损害的证据的方法,避免了在审讯过程中通常会出现的证据灭失等风险,并且与欧盟指令48/2004第7条的规定完全相符。

  得到搜查令后,原告可以在三十天内按普通诉讼程序起诉被告。未能在前述期间内起诉的,所有收集到的证据便失效,且不能用于以后的程序。如想继续使用收集到的证据,需要由法官认可。此后(通常是第二次听证之后),证据就可以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例如在国外进行的平行诉讼。

  B.没收及禁令

  意大利知识产权法明确规定“调查”(意大利知识产权法第129条)和“禁止”(意大利知识产权法第129条)属于临时救济。

  没收的目的是为了没收所有的侵权商品以及任何明显会导致侵权的产品或工具。

  禁止是阻止和禁止利用被指控侵权的产品或方法进行生产、推广、销售等活动。

  此类令状的执行,必须满足以下两个要求:

  ■紧急

  ■理由充分

  第一个要求是指要有证据证明常规诉讼过长的诉讼期间可能给知识产权人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另外,索赔人对侵权行为的态度也应该及时表现出来——如果自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主张,之后提出的临时救济申请就可能会被驳回。

  第二个要求是指需要有能对侵权行为做出迅速评估的最基本的证据。在专利领域中,此类证据很可能需要个案具体考虑。不论如何,法官通常会在指定法庭专家后,批准采取初步措施,专家的任务就是对侵权的可能性做出评估,并对权利的有效性和行为的侵权性做出总结。

  此令状可以依单方申请批准,但实际上,知识产权法庭很少批准单方禁令。法官通常会为了讨论一些具有先决意义的问题而安排听证。如果是专利案件,法庭还会指定法庭专家进行技术支持,以便对案件做出准确判决。

  如果没有按照法庭令状执行,法庭也可依请求予以“经济处罚”(罚款)。藐视法庭禁令也会视为构成犯罪。

  但是,没收和禁令措施一般不适用于意大利展会。意大利知识产权法第129.3条明确规定:

  “除非应刑事诉讼所需,在本国国境内所举办的或从本国前往外国举办的展会期间,无论该展会是否被官方认可,被诉侵权产品仅可被描述但不可被没收。”

  为了将被指控侵权的产品不出现在从展会上,权利人只能在展会开始之前申请临时救济,或要求可以在展会期间执法的描述性令状。

  (2)刑事

  与刑事执法相关的条款很少:

  ——刑法典第473和474条(依职权)

  ——意大利知识产权法典第127条(依申请)

  有两个要素对以上两个条款来说都非常关键:

  ■明确的客观侵权行为

  ■蓄意违反第三方知识产权(犯罪意图)

  知识产权刑事执法正常实施可能包括两个诉讼,这两个行动通常都是结合在一起的:

  ■普通诉讼

  ■证据收集程序或初步没收

  普通诉讼的目的是对故意侵犯知识产权的人予以谴责和惩罚,其期限通常是四至五年。

  但在大部分案例中,刑事案件都是从申请收集证据开始的,如因收集证据的需要而没收该产品的样品。如果侵权行为显而易见,并不需要特别的技术支持(通常是商标和外观设计侵权),就可以进行初步没收。

  通常此类措施都是由法院依一方申请而在而二至五天内作出决定的,且该措施应该在两天内得到检察官的确认。如果被接受,则可由警察依职权进行实施。

  刑事措施也可以在展会期间强制执行。刑事执法只限于确定的“假冒品”案例,可能引起混淆的案例或虽然不会引起混淆但需要对“相似性”进行认定案例都是通过民事途径解决的。

2.意大利展会知识产权执法的特殊替代措施

  意大利在借鉴巴塞尔国际展会经验的基础上建立了一种体系,且在下列展会中已经得到采纳:

  ■2001年起,被米兰马契夫博览会采纳

  ■2004年起,被米兰国际展览会采纳

  ■2007年起,被维罗纳国际石材展采纳

  ■2008年起,被维罗纳国际工程机械展览会采纳

  意大利的解决方案是建立在上述博览会参展商对“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服务规定”(以下简称“服务”)的自动采纳和认可的基础上的。

  相关规定于2001年9月在马契夫制定并初次实施,并(稍有变动)应用于随后的博览会,是一种以诉前证据采集体系为基础而建立的某种类仲裁的规则。参展商没有义务将知识产权问题交由展会基于相关规定所提供的服务进行解决,但他们必须尊重此类服务及其代表的活动,并且任何人都不能拒绝此类服务的干预。

  只有米兰(米兰)或威尼斯(维罗纳)的民事法庭的证据收集令(描述性令状),或指出可能的刑事违法并要求检察官及意大利税务警察进行没收,才能替代上述服务体系。

  规则对程序、费用及干预的范围和裁决都做了定义。做出裁决的依据是欧盟法律和欧盟判例法。

  受害方(参展商和非参展商)应该保持其知识产权在意大利有效(如商标、注册设计或专利,包括著作权和不公平竞争问题)方能提起投诉,并同时提交全部证据。受害方可以在整个博览会期间提起口头诉请,服务代表将通过笔录程序正式处理此要求,查实投诉人的身份及行使的知识产权确实存在(通过知识产权数据库及分析提供的证据)。

  一旦受害方投诉,服务代表首先初步确定该知识产权是否存在以及在意大利是否有效,然后在投诉人的陪同下,赴被告的展位进行调查。服务代表向展位的负责人出示投诉要求,记录被告的论辩,并按照投诉人的指认,对有争论的产品进行拍照,但不从展位上取走该产品。

  此行为是通过笔录正式进行的,笔录包括由两名代表和被告签名的照片及索赔者和被告的声明,一式三份(一份给被告,一份给索赔人,一份给服务处)。检查(或称为保护性措施)完成后,在与代表共同讨论过收集的证据后,索赔人可以立即要求被告把有争议的商品撤出展会。如果被告拒绝执行,索赔人可以进而请求采取干预性措施,以强制手段将争议的商品撤出展会。

  在这种情况下,要在当天下午举行听证会,由索赔人和被告在特别为此案指定的3位高级专家面前就利益冲突及专业问题展开辩论。双方如果有自己的律师,也可以在律师的帮助下进行辩论。

  由3位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将在全体会议上根据知识产权和争议商品对投诉进行处理。专家组需要在听证会结束一小时内做出裁决。裁决应该为书面形式,发给索赔人和被告双方,并且立即生效。

  如果专家组认定侵权行为存在,被告应当立即撤出有争议的商品。

  如果被告拒绝执行,而整个案件将可能被上升到刑事层面(由专家对侵权行为的客观存在性进行评估,而被告人将对其不存在侵权的主观故意主观进行举证),刑警通常将于展会现场立即没收相关侵权商品。

  调查组由以下的代表组成:

  ■1名服务协调员

  ■8名指定的意大利的知识产权律师

  ■4名为仲裁专家组指派的意大利高级专利律师

  ■4名为仲裁专家组指派的意大利高级专家律师

(四)展会案例分析

1.软管型灯具案

  (1)案情提要

  广州G展商是灯具生产商,生产一种软管式灯具并在2003年的德国法兰克福灯具展上展出。德国L公司拥有这种灯具的德国外观设计专利,同时也获得了欧共体外观设计专利。在展会期间,L公司向法兰克福中级法院申请了紧急临时禁令,禁止G展商在德国销售、宣传这种软管式灯具。G展商对此禁令不服,因为另一家中国展商Z早在2002年的4月,即在L公司申请外观设计之前就已经在中国广州交易会上展出了这种灯具,所以该专利不具有保护能力,因此向法兰克福中级法院提起对禁令的抗辩,中级法院驳回了抗辩,维持了禁令。G展商仍然不服,向法兰克福州高级法院提起上诉,州高级法院支持了他的上诉,撤销了禁令,驳回了禁令申请。

  (2)案情分析:

  是否具有“新颖性”和“独特性”是判断一个外观设计专利有效性的重要标准。外观设计“新颖性”是指在进行注册申请前,未有任何相同的设计或模型被公开。若某些设计或模型在特征上仅存在微小或无关紧要的区别,则此类设计或模型应视为相同。外观设计“独特性”,是指对有正常认知水平的使用者所形成的整体印象,完全不同于已被公众所获知的任何设计或模型对该使用者所形成的整体印象。

  在本案中,法兰克福州高级法院认为,在L申请专利之前,中国展商Z已经在广交会上公开展出了这种设计,因此L的外观专利不再具有新颖性和独特性,不能够享受专利保护。在展会上的展出是德国外观设计专利法第5条所规定的公开行为之一,该公开行为并不局限在德国本土,根据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一贯判例,影响外观设计新颖性的公开行为可以发生在世界各地。

  但如果公开行为发生在欧共体外,那么就要满足一个条件,即该产品所属行业的欧洲专业人士,能够知晓这个公开行为,即公开行为发生的地点是否属于欧洲专业人士的市场观察范围之内。因此是否能够知晓公开行为,具体要根据行业情况和展览会的规模、所在的国家和性质来判断。原则上,展览会在行业里越重要、展览会所在国家的市场地位越重要,欧洲的行业专业人士就越应该知晓在这个展会中发生的公开行为。

  在本案中,欧洲的灯具专业人士应该能够知晓在广交会上的公开行为。首先,中国是灯具的生产和销售大国,在国际市场上占有重要地位,欧洲的专业人士,特别是贸易商非常关注中国市场。其次,广交会是个综合性多行业的展览会,在德国的礼品、装饰灯具行业影响也很大。因此,德国法院认为,L在德国和欧共体的外观设计专利不具有新颖性和独特性,不具有保护能力,判决撤销禁令。

  我国展商在中国国际展览会上和其他国家的较大型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包含新外观设计的产品,可以影响到欧洲的外观设计专利的新颖性和独特性,所以展商在参展时如果是第一次公开自己的最新设计,一定要注意保管好公开证据,比如产品展出照片、参展报名单、参展证明以及参展员工的信息等,以防其他国家的专利所有人可能提出的侵权指控。

  三、中国企业应对策略

  针对欧盟国家的司法程序,介绍中国企业在欧洲各国参展的注意事项。

  ■与展会组织者进行联系,了解他们是否对参展商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提供监管服务,以及这一工作机制如何运作。

  ■确保在展会举办国家拥有合法有效的且已经注册的知识产权。

  ■确保你拥有的知识产权没有与一项先行注册了的知识产权相冲突,总体来说,确保你拥有的知识产权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为做到这一点,你可以利用免费数据库做一些检索。

  ■携带能够证明你的知识产权有效性的证书或文件。

  ■携带其它可以证明你的知识产权也曾受到侵害的文件(例如,法院针对竞争者的判决,或对其它竞争者或侵权者的书面警告文件)。

  ■聘请一名知识产权律师,以防止任何争议的产生。

  ■建议参展商明确指出其参展产品或服务受知识产权法保护。

  ■如果参展商得知竞争者将在展会上展出参展商享有知识产权的仿冒品,请与海关当局联系,以阻止被控侵权产品入境。

  ■由于专利的复杂性,将专利可能涉及的现有技术交由该领域的专家进行研究。

  ■确保不要忽略复杂产品任何一方面:例如在高科技产品中,如果你不拥有高科技产品的内部零部件的知识产权,那么必须确保这些内部零部件的生产已经得到相关知识产权人的授权使用(对于实用新型和商标,上述问题同样必须加以考虑)。

  ■时刻考虑著作权和不公平竞争事宜。

  ■如有疑问,请与专业律所的知识产权顾问联系,就东道国的适用法律事先咨询。建议避免出现疏忽问题,从而导致货物因被控侵权而扣押,或展位被关闭。在许多情况下,展位会被立即关闭,参展公司的名字以及被关闭的理由都将向社会公开,毫无疑问这会对公司的盈利和信誉产生消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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