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简介

一、不同法系的特点

(一)英美法系

判例法系: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具有抗辩式的特点,同时还存在陪审团制度。在司法制度上,各国的法律体系不尽相同,目前没有统一的标准。

适用国家:英国,美国,加拿大,印度等地区。 

(二)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在司法制度上,各国的法律体系差异性较大,并没没有统一的程序。

适用国家:法国、德国等欧洲国家,拉丁美洲和亚洲大部分。

 

二、国内法和条约公约

(一)国内知识产权法律法规

中国知识产权立法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现已建立起 符合国际先进标准的法律体系。我国知识产权立法一直采用 民事特别法的立法方式,如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版权)法,还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行政法规,常见的法律法规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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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条约

中国在制订国内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同时,加强了与世界各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交往与合作,加入了十几项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其知识产权对应的相关国际条约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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